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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理费何以支撑门面

保险公司收回签单权使得保险代理处一肚苦水,他们问:
1998-09-28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莫春 我有话说

本报讯一家拥有100多个保险代理处的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后,经过清理整顿,使合格和特批的保险代理处总数减少了一半。同时,它们原来的高额代理费也被停止,但保险代理处认为,5%的代理费过低,无法承担代理处的各项费用开支。

随着保险业竞争日趋激烈,各保险公司把扩大市场份额的“宝”押在了保险代理处上。纷纷增加保险代理处的数量,使保险代理处炙手可热。为争取保险处,保险公司不惜“血本”,给付保险代理处签署保险单据权便是其中做法之一。这种做法固然可以节省保险人时间,鼓励保险代理处的积极性,促进保险向深层次拓展,但由于各代理处人员良莠不齐,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撕单、埋单和假单情况,使买险的保险人在理赔时遭到阻碍,而未收到保费的保险公司为维护公司信誉,进行理赔,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均受到了经济损失。同时,激烈的竞争使保险代理处的身价大涨,代理费一再攀升,保险费有的已达80%,机动车险普遍也达到了50%。但是根据保险部门规定,保险代理费应为5%。一些保险公司的人说,从保险代理费上看,不知道究竟谁在给谁打工。高额代理费给保险公司带来巨额风险,但保险公司也不敢“怠慢”,因为如果代理费给得低了,这家保险公司有可能被代理处“炒鱿鱼”。

有关部门规定,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审核批准,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未取得此证的,不得继续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据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国内业务部经理王开誉介绍,该公司在清理前有120家代理处,其中2/3的拥有签单权,1/3的有5000元以下的保险理赔权。清理整顿后,首批得到批准的有15家,还有50家特批。并收回所有代理处的签单权,现在采用两种方式签单:一是由支公司的业务员“跑单”,代理处只起代为展业、协助保户填写保单的作用;二是使用传真签单,保险单传真到公司签署,但保险责任可从投保的次日起算。

此举大大规范了保险代理处的行为,也维护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权益。但一些保险代理处也反映,保险公司给付5%的保险代理费过低,代理处用于租房、办公人员开支付,远远高于代理费,代理处是产险的主要推广环节,“用不敷出”,将不利于保险代理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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